基建处档案查、借阅制度
作者: 佚名 发布时间:2018/11/2 14:58:06 来源:佚名 访问量:(0)
一、凡基建处人员查、借阅档案者,必须履行登记手续,填写查借阅表,并将查借阅时间和归还时间填写清楚,任何人不得例外。
二、外来单位人员查、借阅档案者,必须通过基建处本单位档案分管领导同意后,必须履行登记手续,填写查(借)阅表,并将查借阅时间和归还时间填写清楚,任何人不得例外。
三、凡查阅档案者不得离开档案室,不得损坏档案保持档案完整,不得在档案室内吸烟,喝水,带有明火设备,以防损坏档案。
四、凡借阅档案者,需先履行登记手续,填写查(借)阅表,并将查借阅时间和归还时间填写清楚后,借阅时间不得超过三天,延长借阅时间需办理登记手续,最多不得超过七天。
五、凡查、借阅者应维护档案的完整度与安全,不得乱写乱画,不得转借、影印、复制、拆换、涂改及污损,违者必究。
六、借阅档案归还时,档案管理人员应当面点清借阅档案数量、完整度,并做好归还记录。借阅档案未还人员若要长期离岗,需在离岗之前将借阅档案全部归还。
七、凡在借阅档案过程中造成档案丢失、污损和拒不归还者,可按照《档案法》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八、凡复制、抄录档案资料者,需经本部门分管档案领导同意后,抄录复制的档案经档案员核实无误后,加盖公章方可有效。
九、档案室有权收回所外借档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