基建处档案鉴定销毁制度
作者: 佚名 发布时间:2018/11/2 14:51:57 来源:佚名 访问量:(0)
一、成立档案鉴定小组,鉴定小组由本部门主要领导任组长、成员由档案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组成。
二、鉴定小组以专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档案价值鉴定原则和标准为准绳,以档案的保管期限为依据及时组织对到期档案进行鉴定。
三、鉴定工作结束后,要写出鉴定报告,在保管单位备考表中注明鉴定意见,由鉴定小组负责人签名并标注时间,对无保存价值需要销毁的档案及文件材料,要填好销毁清册。经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后,方可销毁。
四、对已超过保管期限档案或文件资料,重新鉴定后,确定有保管利用价值需要延长保管期限的,应重新规定保管期限,其保管期限从第一次鉴定的年限算起。
五、经过鉴定,对延长保管期限的档案和文件材料需要重新组卷,要达到划定保管期限准确,保管单位质量达到标准规定,在鉴定过程中发现档案不完整、不准确,档案部门人员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,责成有关处室或负责人负责修改、补充。
六、销毁档案时,销毁人员不得少于2人,应由档案室人员和有关业务部门派员在指定地点共同监销,监销人员在销毁之前应认真进行清点核实,销毁后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,并将销毁情况报告部门主管领导。